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一)建立并及时调整“两库”。根据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其他部门对象库,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应当定期发布,提醒和警示单位、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二)科学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规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将单位区分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风险高、火灾隐患突出、有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记录、信用水平低的单位,具体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检查对象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存在近三年内曾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一年内因重大火灾隐患被实施过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等情形的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和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总量;当年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和其他检查的预估数量;抽查对象类别、比例和进度(包括重点抽查对象和一般抽查对象的范围、数量、行业领域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等内容。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检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上报,并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四)合理确定日均检查单位数和工作日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均检查单位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以下因素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的数量、分布、规模及消防安全综合状况;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是去除法定节假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的所剩时间。
(五)合理安排月度检查方案。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合理编制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考虑以下因素:月度监督抽查方案抽查的单位与专项检查方案的检查单位是否重复;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存在的多个产权、经营主体,按照产权、经营主体数量计算检查工作量;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的单位,按照检查时间总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计算检查工作量;单位路途远近、区域单位集中程度;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专业方向等因素。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有多个产权、经营主体的,以及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单位的,可以增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编组或者集中时间实施,对所有单位或者建筑一并开展检查,并按照实际工作情况逐个单位或者工作日填写检查记录,体现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工作量。
二、规范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
(六)合理组织专项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并将专项检查任务纳入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安排。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实施。
(七)规范其他检查内容、程序。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跨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对单位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联合检查、消防安全保卫,检查对象、内容和方法参照联合检查的要求实施。
三、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程序
(八)完善责令改正程序。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各地可以细化量化具体的期限确定标准。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单位整改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的,可以同意延期整改,延期以一次为限。进行复查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一般由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担任,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时,报请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由本单位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九)规范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反馈流程。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事项,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投诉。重复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核查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实地核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的时间开始起算。举报投诉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十)规范临时查封程序。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再次查封不得超过一次。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当日进行检查,并在当日作出解除或者再次临时查封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再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十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要记录消防监督检查结果、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实施信用修复。
四、优化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十三)完善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时不再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手续,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实施防火封堵,检查门是否处于正常关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实施标识化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充电;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十四)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检查日期后,应当告知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并做好相关准备。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执法现场记录设备,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十五)优化消防监督执法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推行“预约式”检查,在非工作日和夜间组织开展错时检查,减少执法干扰和影响。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推行“指导式”检查、“说理式”执法,教会识别消防安全风险、自改常见隐患,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消防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宣传培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
(十六)创新和规范非现场监管方式。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作为判定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十七)利用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为消防监督检查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持,有关意见可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切实提高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为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重新制定了《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自2021年月日起开始使用。原制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消防科普
2021-07-02 标签:清大东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 文章来源:应急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一)建立并及时调整“两库”。根据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其他部门对象库,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应当定期发布,提醒和警示单位、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二)科学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规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将单位区分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风险高、火灾隐患突出、有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记录、信用水平低的单位,具体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检查对象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存在近三年内曾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一年内因重大火灾隐患被实施过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等情形的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和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总量;当年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和其他检查的预估数量;抽查对象类别、比例和进度(包括重点抽查对象和一般抽查对象的范围、数量、行业领域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等内容。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检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上报,并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四)合理确定日均检查单位数和工作日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均检查单位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以下因素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的数量、分布、规模及消防安全综合状况;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日数,是去除法定节假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的所剩时间。
(五)合理安排月度检查方案。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合理编制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考虑以下因素:月度监督抽查方案抽查的单位与专项检查方案的检查单位是否重复;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存在的多个产权、经营主体,按照产权、经营主体数量计算检查工作量;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的单位,按照检查时间总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计算检查工作量;单位路途远近、区域单位集中程度;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专业方向等因素。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中有多个产权、经营主体的,以及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规模较大单位的,可以增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编组或者集中时间实施,对所有单位或者建筑一并开展检查,并按照实际工作情况逐个单位或者工作日填写检查记录,体现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工作量。
二、规范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
(六)合理组织专项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并将专项检查任务纳入月度监督抽查计划统筹安排。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实施。
(七)规范其他检查内容、程序。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跨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对单位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联合检查、消防安全保卫,检查对象、内容和方法参照联合检查的要求实施。
三、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程序
(八)完善责令改正程序。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各地可以细化量化具体的期限确定标准。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单位整改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的,可以同意延期整改,延期以一次为限。进行复查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一般由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担任,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时,报请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由本单位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九)规范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反馈流程。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事项,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投诉。重复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核查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实地核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的时间开始起算。举报投诉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十)规范临时查封程序。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再次查封不得超过一次。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当日进行检查,并在当日作出解除或者再次临时查封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再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十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依法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要记录消防监督检查结果、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实施信用修复。
四、优化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十三)完善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时不再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手续,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实施防火封堵,检查门是否处于正常关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实施标识化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充电;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十四)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检查日期后,应当告知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并做好相关准备。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执法现场记录设备,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十五)优化消防监督执法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推行“预约式”检查,在非工作日和夜间组织开展错时检查,减少执法干扰和影响。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推行“指导式”检查、“说理式”执法,教会识别消防安全风险、自改常见隐患,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消防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宣传培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
(十六)创新和规范非现场监管方式。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可以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作为判定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十七)利用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为消防监督检查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持,有关意见可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切实提高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为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重新制定了《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自2021年月日起开始使用。原制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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